第212章 秦王变法(七)(5 / 14)
市令”设置在行政层级上和时间上有区别,“市令”在县一级市场中的设置更晚。中书省的资料显示,大唐州县地方的“市令”官首先在上州和都督府中设置,近百年时才在县级市场中逐渐固定下来,并且,仍然有兴废之变动。
王抟翻遍中书省,总算找出结论,据记载,大约在武则天垂拱三年(公元687)二月,“上州置市令”。同年十二月,朝廷又允许“三辅”、“四大都督府”等冲要地区,以及4万户以上州等地调整或补充市令等官员。这是大唐较早的、在地方市场中专设“市令”的一则资料。随唐社会经济的发展,不仅是在上州有“市令”,即使中、下县地方的市中也有了市令。由于官员增多,俸禄加大,政府财政支出庞大,故宪宗元和年间宰相李吉甫曾经奏请裁撤官员。至元和六年(公元811)九月时,吏部裁减合并地方808个职员,其中明确规定“中、下县丞,市令一例停减”。
这一裁员的史实表示,至少到元和年间,中、下县等地方市场已经有了“市令”的设置。更为值得注意的是,虽然在公元811年已经裁撤了中下县中的“市令”,但在40年后,即宣宗大中五年(公元851)时,朝廷又恢复了中县的市令,并明确规定“中县,户满三千以上,置市令一人,史二人”。而“不满三千户以上者,并不得置市官。若要路须置旧来交易系者,听依三千户法置,仍申省诸县在州郭下并置市官”。也就是说,直到公元九世纪初,“市令”的设置局限在3000户以上的地方。
这下李曜就可以很清楚地看出,大唐主要是根据地方行政层级的高低,并参考人口规模和市场发展程度来确定是否设置市令的。由于古代的人口规模是衡量其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据,所以,在这些官市中设置“市令”从一个侧面显示出市场发展的水平;而一个地方是否设置“市令”则成为衡量唐代市场管理力度的另一个标志。
在唐朝周边地区,朝廷对贸易的管理专设有“互市监”,规定每市设“监”一人,从六品下;丞一人,正八品下。“监”官主要“掌诸蕃交易之事;丞为之贰”。从朝廷对商品关注的程度看,在互市监交易中最重要的商品应是马、驴、骡、牛等,朝廷明文规定“凡互市所得马、駞、驴、牛等,各别其色,具齿岁,肤第,以言于所隶州、府,州、府为申闻。太仆差官吏相与受领,印记”。作为市场,“监”的地位显然低于州县以上的“市”,但“监”所行职责与“市令”有相近之处。
在沿海地方,唐在开元年间始有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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