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12章 秦王变法(七)(12 / 14)
宋各地的镇之税务虽时有兴废,但其存在并开始增多已经是事实。
此外,在新兴的乡村“市”中也出现有“税官”的记录。这些新兴的市,商品种类、流通量及成交额都有局限,即所谓“乡落有号为‘虚市者’只是三数日一次市合”,故“初无收税之法”。但由于“州郡急于财赋”,多“创为税场”,或令人买扑,政府坐收课利;或令拦头收税;或由官府直接差官措置税收,如绍兴二十一年(1151)“诏省洪州武宁县巾口市官监酒税,从本路诸司之请也”,这说明此前巾口市曾有监酒税之官。又如,庆元府鄞县有下庄市、林村市、横溪市、甬东市、东吴市、小白市、韩岭市、下水市等,有的直接设有税务或税场,如下庄酒务、林村酒务,且直接有监官,“下庄酒务,监官一员;林村、黄姑林酒务,监官二员”等等。由上可知,上自京城,下府州乃至镇市,宋代都以税务机构和税务监官的形式直接控制了各级市场。那些在唐代还只是临时性的机构或是临时性的特殊官员,到了宋代大都成为常置机构和常设官员。
其次,宋代各级税务创置的时间有早晚之别。第一层次的都商税务在宋建国之初就已经存在,如宋太祖开宝六年(公元973),司勋郎中监在京商税务苏晓就奉命查办供备库使李守信贪污案。第二层次的地方各府州县税务设置大约在太宗以后;而第三层次的镇市税务设置多在北宋末及南宋年间,如前面提到的政和八年(公元1118)对福建路十县及四镇税务税额的规定;又如绍兴年间,稗牛镇有镇务;湖州乌墩、新市镇务等等。设置时间之所以有差别,一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所致,一是“以税代管”市场管理模式逐步完善的表现。
再次,尽管说宋代通过税务层层分布控制了全国的各级市场,但有宋一代的官员也常常因为“以税代管”所引发的社会问题而产生质疑,对地方州县是否应当设置“税务”始终存在争议。到北宋仁宗时期,各地方官员为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,盲目扩展税源,产生诸多弊端,增加了百姓负担,一些官员纷纷上奏批评税务“刻虐日甚”,使得“商旅为之不行”,而朝廷也开始频频下诏欲遏制不良态势:天圣五年(公元1027)五月,因“河北诸州、军酒税务自有监临官,而转运使复差官比校岁课,务以侵民”有诏罢之。天圣七年(公元1029),“诏天下税务毋得渎傒商人物帛”。康定元年“诏天下商税务今年所增税物名件尽除之”。皇祐三年(1051)“诏绿汴河商税务无得苛留公私舟船”,诸如此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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