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12章 秦王变法(七)(10 / 14)
事;石炭场,掌受纳出卖石炭等等。
而“免民行役,官自和市则归杂买务”,杂买务,掌和市百物,凡宫禁官府所需以时供纳。“斥其余币以利公私则归杂卖场”,杂卖场,掌受内外币,余之物计直以待出货,或准折支用。这些机构是太府寺所属“官司二十有五”中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中央的直属职能机构,都与税收有关。此外,地方上还有酒务、楼店务、榷盐务、榷茶务(或日“场”)、市舶务等名目。
而在宋朝诸多“务”中,最具代表性的是“商税务”等,或曰“税务”、“茶务”、“酒务”。由于它的设置是自上而下,从京城到地方的路府州县甚至在镇中多有设置,发挥着既类似唐代“市”但又超越其职能的特点。
那次看这位雄辩家与人对簿论坛,李曜受益匪浅,下班后晚上就上线潜水跟帖,足足看了好几夜,他自己也从正反两方的说法中有了一些分析,得出一些结论:
首先,宋代商税务的设置也可以分为几个层次,即有行政层级的差别。
第一个层次,在京城曰“都商税务”或“都商税院”。北宋开封“都商税院在义和坊,掌京城商贾廊店市收”;其官员由京城“诸司使、副、三班三人监,所领有拦税数钱之名”。从监都商税务官的职责可以看出,他们对市场的管理不再是像唐代京都市令、丞那样,直接掌管市场交易具体事务,而是挚市场之纲领,不再过问枝节,直接以税收为终极目标,即所谓“商贾之赋则归都商税务”。
都商税院收税主要有两个渠道:一是通过京城城门使臣,一是客商自己依例交纳。“太宗至道元年诏:都商税院每客旅将杂物、香药执地头引者,不问一年上下,只作有引税二十钱;无引者税七十五钱”。真宗大中祥符“三年五月诏:商税院并依榜例收税。仍取脚地引看验,如无引每千收税三倍;若一千已下,竹木席箔篦物,只委监新城门使臣点校验就门收税。一千已上依旧于商税院纳钱。官员出入随行衣物非贩鬻者不须收税。村民入京货鬻百钱已下与免。如以香末出城每斤税二钱”。
所谓“地头引”或“脚地引”,按照李曜猜想,应是一种类似经营许可证或说营业执照的凭证;似有一定的空间划定,适合于铺席贸易者,故有“地头”、“脚地”之名;属于商人自己缴纳,国家批准给纳的范畴。由监城门使臣负责出入城门的部分,则根据物货的价值决定纳税数额及缴纳方式,不足1000的由监城门使臣收缴,超过1000者则由客商到都商税院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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