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10章 力挽天倾(叁四) (2)(8 / 9)
《玉海》载:“唐开军府以捍要冲,因隙地置营田,天下屯总992”。这样,非常规地营田以屯、屯田以营计算,也很容易造成二者概念上的模糊。
二是营田使职责的双面性。前文已言,营田使是组织管理营田的官员。但是,在唐代,营田使不独掌管营田,有时还兼管屯田。如唐前期,“边州别置经略使,沃衍有屯田之州,则置营田使。”又代宗大历中,“元载为诸道营田使,又署(于欣)为郎官,令于东都、汝州开置屯田。”敬宗宝历元年,“杨元卿为沧景节度使,诏以所置屯田有裨国用,命兼充当道营田使。”可见在唐代,地方上的营田使也有兼管屯田事务的职能。
到了宋代,营田使依然兼管有屯田事务。如《宋史·陈规传》载:陈规上营、屯田事宜,“凡屯田事,营田司兼行,营田事,府县官兼行,皆不更置官吏,条列以闻,诏嘉奖之,仍下其法于诸镇。”
唐代,营田使不仅掌管营田事务,还兼管屯田事务;宋代,营田使兼管屯田事务,府县官又兼管营田事务。这种职能上的交叉管理,也很容易让人将营田与屯田混为一体。
再有一个原因则是宋以后对屯田与营田已不甚区分。宋代,营田时常转化为屯田,如北宋真宗大中祥符九年,“改定保州顺安军营田务为屯田务。”南宋高宗绍兴六年,“都督行府奏改江淮营田为屯田”,营田转化为屯田,致使宋人对二者不再甚加区分了。
宋人对二者不甚加区分,从宋人的言论里也可看出。如宋神宗熙宁七年,提点刑狱郑民宪言:“祖宗时屯、营田皆置务,屯田以兵,营田以民,固有异制。然襄州营田既调夫矣,又取邻州之兵,是营田不独以民也;边州营屯,不限兵民,皆取给用,是屯田不独以兵也;至于招弓箭手不尽之地,复以募民,则兵民参错,固无异也。”从这段话可以看出,屯田、营田在前代本不同,但由于后来营田的经营者不独于民,屯田也不独于兵,所以在北宋人看来,屯田、营田已无大异。而到南宋时,人们已认为“屯田营田分为二事,未合古制”,即对二者已经不再加以区分了。
虽然南宋以后人们对屯田、营田已不再加区分,但在唐代,屯田、营田确实是两种不同的土地经营制度。也正因为如此,我们才会在文献中经常看到将二者相提并举的记载。如《旧唐书》:天宝六年,封常清“寻加朝散大夫,专知四镇仓库、屯田、甲仗、支度、营田事。”《宋史》:北宋仁宗宝元二年,“诏河北转运使兼都大制置营田屯田事”。《高峰文集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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