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10章 力挽天倾(叁四) (2)(6 / 9)
,朝廷的利益势必受到影响,因此后来难免有人感叹,实行民屯以来,资费数倍,人不敷出,“无益军储,与天宝以前屯田事殊。”其实,百姓屯田采用雇佣经营的方式自汉代已经开始,汉代的屯田客其为佣工,月给值1千。所以,唐代屯田采用雇佣方式应是对汉代的继承。
唐代百姓屯田采用过地租经营的方式。如德宗贞元元年十一月诏:天下屯田,“以诸色人及百姓情愿者,使之营佃,收获数多,本道刺史特加褒升。”可见,屯田地不仅可以租佃给百姓,而且收租多的刺史还可得到褒升。至于租额的多少,史载开成年间,“诸屯以地良薄与岁之丰凶为三等,具民田岁获多少,取中熟为率。”即租额与土地的肥瘠及收成情况相关,一般分成三等,比照民田的中等收获量纳租。由于屯田土地的肥瘠程度显然不如民田,所以,屯田地租额参照民田,租额相对是高了点;不过这是与屯田属于朝廷所有,朝廷要负责屯田地的水利建设、提供屯田者耕牛、耕具、种子等劳动资料有关。
唐代的营田经营也采用过雇佣经营的方式。如百姓营田,“每人月给钱八千,粮食在外。”这是自有唐以来朝廷雇佣百姓营田的情况。
这两组文书,从其内容看,营田使派发营田百姓谷物时是以家庭为单位,按照性别、年龄给予营田户分发各种谷物。这说明营田者与朝廷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。
唐代后期朝廷经常募兵营田,所募食粮健儿亦即官健。唐代的官健营田也具有一定的雇佣性质,如宣宗大中三年八月之《收复河湟德音》诏文载:
奏凤翔、邡宁、灵武、泾原四道长吏,能各于镇守处,遣官健耕垦营田,即度支给赐牛粮种子,每年量得斛斗多少,便充军粮,亦不限约定数,三州七关,镇守官健,每人给衣粮两分,一分依常年例支给,一分度支加给,仍二年一替换。
给予官健每人衣粮两份,说明官健的劳动也具有一定的雇佣性。由于雇佣关系的发展,到了宪宗末,“天下营田皆雇民或借庸以耕。”
唐代的营田也采用过地租经营的形式。如“唐末,中原宿兵,所在皆置营田以耕旷土;其后又募高赀户使输课佃之,户部别置官司总领,不隶州县”。唐后期经营营田的高赀户直属户部,向户部纳租,说明营田也采用了地租经营的方式。
屯田与营田都有转化为民田的情况。如前所述,屯田、营田的经营者、经营方式都会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变化;同样,其土地性质也会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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